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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网信办、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规范和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发展的针对性举措。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属于医疗活动,必须遵守卫生健康有关行业准入的法律法规。
“医美”行业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从登记管理、资质审核、“证”“照”信息共享、通报会商、联合抽查检查、协同监管、行刑衔接等多个维度同时发力,构建贯通协同、高效联动的行业监管体系。
《指导意见》还提出,医疗美容培训属于医疗技术培训,一般应当由专业院校、医疗机构组织对医学生、医疗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医疗美容培训的管理,严禁培训禁止类医疗技术或者无对应医疗美容科目的所谓医疗美容新项目、新技术;严禁对“零基础”等无行医资质人员提供医疗美容技术培训;严禁利用、冒用或者虚构国家机关、科研机构等名义对医疗美容培训机构进行推荐或者证明;严禁承诺发放所谓的“职业证书”“职业资质”。
此外,在充分考虑医疗美容行业规律特点的前提下,《指导意见》还在推进优化行业准入条件、提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服务、强化信息公开和信用约束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将有效推动医疗美容行业常态化、综合性监管,有力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形成以有效监管促进有序发展的良好态势,为持续激发医疗美容行业发展内生动力、推动医疗美容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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